現在位置: | 首頁 /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辦法 |
一、依據:
1.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103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02406 號函規定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之相關規定。
3.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。
4.依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府教特字第1100010610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首要培養學生自理、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,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三、學生服裝之規定:
1.本校學生穿著以制服為主,星期三為便服日,逢體育課時則以運動服為主,此外並無硬性規定,一切以保健、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。
2.配合體育課時則以穿著運動服為主,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穿著運動服裝為主。
3.季節交替時,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4.遇天氣變化太冷時,可自行採內加、外加方式處理,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動服,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。
5.學校備有若干運動服,學生可自行向老師或總務處申請,無須付費。
6.穿著之服裝,以合身為原則,應注意整齊清潔。
四、儀容注意事項:
1.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。
2.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。
3.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五、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:
1.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」。
3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性 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」第 2 項規定「學校應對因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」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:「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、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」。
4.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考量學生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宗教 上、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,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。
5.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,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,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,共同營造多元開放、健康友善 的校園。
6.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,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,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。
六、服裝儀容委員會
(一)採任務編組,如需編修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則依此辦法組成,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、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匯集編修內容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。
(二)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,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。
(三)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組成如下
1.學生代表: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(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。)
2.學校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。
3.家長會代表。
4.另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
(四)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學校視實施狀況進行檢討及意見彙整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,如有需要則組成此委員會。
(五)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2.學校校服(制服、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3.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六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